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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李某某,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西三镇凤凰村委会,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5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的确定义务:“一、由被告李某某于在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石某某砂石料欠款35160元;二、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执3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清明审判员  徐国江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