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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赵振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赵振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39号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薛东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林,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该局职工。被告:赵振科,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与被告赵振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以该纠纷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负担50元,退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50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耀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