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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臣诉宁江区善友镇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四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初26号起诉人:王玉臣,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2017年4月24日,本院收到王玉臣的起诉状,要求撤销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三家子村村民上访诉求高速占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依法责令三家子村立即支付占地补偿金266640元。本院认为,善友镇人民政府关于《三家子村村民上访诉求高速占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系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玉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