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某某某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