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某1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女,201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李某(许某1之母),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许某2: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某2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许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