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刘然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刘然俊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41号原告:张立强。被告:刘然俊。原告张立强与被告刘然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立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立强承担。审判员 商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