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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刘然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刘然俊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41号原告:张立强。被告:刘然俊。原告张立强与被告刘然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立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立强承担。审判员 商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