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1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正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499号原告: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民。被告:陈某,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209元,减半收取3,604.50元,由原告上海正某1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