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华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王华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69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合解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052232X。法定代表人:何正元,总经理。被告:王华伟,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