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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燕琴、苏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琴,苏平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48号申请人:刘燕琴,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苏平源,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燕琴与被告施升坤、苏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燕琴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平源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刘燕琴自愿以其名下的牌号为赣E×××××8”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燕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平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刘燕琴名下牌号为“赣E×××××”的名爵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