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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豪杰、甘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豪杰,甘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林豪杰,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甘妍芳,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豪杰与被执行人甘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碧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