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月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月奎,出生于呼和浩特市,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4队**号。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曹秀宏,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月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月奎及其辩护人曹秀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武月奎虚构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以将该工程劳务承包给被害人董瑞冬为名,冒用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董瑞冬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被害人董瑞冬工程保证金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武月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月奎辩解虽然没有将15万元工程保证金退还被害人,但是自己与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曾有过挂靠协议,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是与银七十二签订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案发前被告人曾返还受害人一万元;(2)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武月奎虚构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以将该工程劳务承包给被害人董瑞冬为名,冒用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呼和浩特市××区内与被害人董瑞冬签定建设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被害人董瑞冬工程保证金现金人民币15万元无法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武月奎涉嫌诈骗一案,经侦查,2014年3月6日武月奎虚构虚假的位于呼市××区南面的内蒙古东方电影职业学校教育小区项目,骗取董瑞冬1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联系不上武月奎。证实武月奎于2016年11月24日在呼市玉泉区五塔寺附近嘉兴宾馆住店休息时被大学西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武月奎的基本身份信息;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实原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1)证实2013年6月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没有承建过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项目,且该公司与武月奎没有任何关系。(2)证实程维周系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该公司没有名字为武月奎的员工,该公司董事长程维周也从来没有与武月奎签订过挂靠协议;5、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局证明。证实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并无名称为《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的项目;6、工作说明。(1)证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的文件调查了解,武月奎所说的党校南地为国有土地,尚未挂牌出售。(2)犯罪嫌疑人武月奎声称其家属可以提供其给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的票据,及其给银七十二缴纳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院教育小区项目工程保证金的票据,经侦查人员联系武月奎家属,对方声称其与武月奎离婚多年,没有来往,其儿子与武月奎也不联系,故无法提供武月奎所称的票据。武月奎的家属也不愿意提供自己姓名等个人信息;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武月奎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已发还武月奎亲属。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武月奎吗啡呈阴性、冰毒呈阴性;9、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武月奎与被害人董瑞冬在本市金桥开发区建和嘉园内签订了甲方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蒙××校工程项目合同,武月奎声称自己挂靠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区由其负责,武月奎给董瑞冬看了其与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项目工程部总包合同,并保证2014年4月份就能开工,董瑞冬以现金支付武月奎15万元工程保证金。董瑞冬和武月奎去看过其所称的位于呼市××区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时是一片空地,其后一直没有开工,武月奎一直推脱后来电话也不接,然后就报案了;10、被告人供述。证实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武月奎与被害人董瑞冬在呼市赛罕区建和嘉园武月奎租用的办公室内签订了甲方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蒙××校工程项目合同,并收取董瑞冬15万元工程保证金。武月奎曾带领董瑞冬看过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武月奎自称与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程维周签订过挂靠协议,与呼和浩特市东赢房地产公司的银七十二签订过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的承包合同,但是以上协议、合同都已丢失。武月奎与董瑞冬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保证金收据上的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是程维周给武月奎的,后来2015年程维周将上述两枚公章收走。现董瑞冬的15万元工程保证金无法偿还;11、证人银七十二证言。证实内蒙古京东愿景房地产公司没有开发过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工程项目,也没有与武月奎签订过内蒙古党校南的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银七十二系该公司董事长;12、证人岳骁证言。证实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武月奎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及经济往来,该公司也没有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的项目,董瑞冬与甲方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及15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上的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不是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在2013年将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将原合同专用章及公章销毁了。岳骁系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3、证人武建国证言。证实武月奎2000年左右与程三秀离婚,武月奎儿子武建国一直与程三秀居住,武月奎从未来过家里,也没有在武建国、程三秀居住处存放过任何承包工程的相关文件及任何资料;14、证人翟慧杰证言。证实2014年翟慧杰介绍董瑞东认识武月奎、承包武月奎工程;15、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及收据。证实2014年3月6日乙方董瑞冬与甲方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院教育小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上面有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及武月奎、董瑞冬签名,所属日期为2014年3月6日。证实2014年3月6日董瑞冬支付给武月奎15万元工程定金。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武月奎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月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月奎提出自己与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曾有过挂靠协议,内蒙古东方电影电视职业学校教育小区工程是与银七十二签订的辩解意见,经查,与现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前被告人曾返还受害人一万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曾返还被害人一万元,且被告人对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能完全如实供述,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武月奎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月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武月奎退赔被害人董瑞东人民币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杨光宇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