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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州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州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审74号申请人孟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亮,该局法制宣教科科员。被执行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经理。孟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孟环罚决字【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孟环罚决字【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申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