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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联与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甲,杨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44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杨甲。被申请人杨乙。王联与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甲、杨乙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鼎正庆化苑小区2号楼12层12A06号房产一套。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登记被申请人杨乙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鼎正庆化苑小区2号楼12层12A06号已冻结;对杨乙银行存款部分冻结。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