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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甄婧与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婧,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3632号原告:原告甄婧,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贵成,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以北赛汗路以西兴达路松石国际城。法定代表人:魏云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长江,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婧与被告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甄婧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甄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婧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甄婧负担。审判长 周 爱 萍审判员 蔺 爱 文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布图格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