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贪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黔2633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梁某贪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黔2633刑初3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260244.76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本院判处梁某罚金1000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