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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龙飞与党世荣、牛淑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龙飞,党世荣,牛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36号申请人马龙飞,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党世荣,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牛淑玲,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龙飞与被申请人党世荣、牛淑玲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马龙飞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党世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和牛淑玲在铜山农商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马龙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城市枫景小区4#-1-302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党世荣、牛淑玲银行存款4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马龙飞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城市枫景小区4#-1-3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