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和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和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催5号申请人昆山和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551193X5,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西岸水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凌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另查,2017年3月17日昆山和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江苏苏达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24407143,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和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江苏苏达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