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陈景森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陈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住所地城厢区学园路和东园路交叉路口世全兴安名城13号楼一层8、9、10、11号。:。被执行人陈景森,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与陈景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景森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健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