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海洋与余良威、潘声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洋,余良威,潘声惠,潘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洋,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良威,男,汉族,住商城县。法定代表人余善强,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潘声惠,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潘家全,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海洋与被执行人余良威、潘声惠、潘家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