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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海洋与余良威、潘声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洋,余良威,潘声惠,潘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洋,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良威,男,汉族,住商城县。法定代表人余善强,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潘声惠,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潘家全,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海洋与被执行人余良威、潘声惠、潘家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