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45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庞某,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元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