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勤红与谭放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勤红,谭放武,湘潭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勤红,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放武,女,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湘潭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罗勤红因与被上诉人谭放武、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勤红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其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勤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刘建基代理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