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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707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8民终7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8民终70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9行、第10行“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996号民事裁定;”补正为“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996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尹 立审 判 员  王艳欣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