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38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638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雄县人,住雄县米家务镇,农民。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雄县昝岗镇碧海湾洗浴中心男士更衣室,采取调换更衣室钥匙的手段,打开高某的更衣柜,秘密窃取其衣物内现金2100元,盗窃现金已挥霍。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雄县碧海湾洗浴中心男士更衣室内,采取调换更衣室钥匙的手段,窃取高某衣物内现金2100元,盗窃现金已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高某陈述证实,凌晨3点多其在碧海湾洗浴中心内将衣服放到8515号衣柜内,当时一男子和其说话没有注意,其衣服柜的钥匙被那个男子调换了,等打开柜子衣兜内一万元现金少了2100元,就报警了。2、董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0日凌晨其在碧海湾洗浴中心值班期间,在凌晨3点25分左右有两位男子来洗澡,在他们换衣服期间,楼上下来一位较胖的男子走到更衣室和两个男子说话,以为他们认识就把开衣柜的手牌放在座位上,一个小时后那个较胖的男子要其把8515号衣柜打开,之后听到有点钞票的声音,过了一会较胖的男子就又上楼了,又过了大概一小时较胖的男子下楼再次要求打开柜子,打开8515柜门后他说这柜子不是他的拿错了手牌,说完就关上柜门上楼了,十分钟后这个较胖的男子和之前那两个男子到更衣室,让其打开衣柜,把8515衣柜打开后那个男子说被偷了2100元钱,问那个较胖的男子偷没偷,较胖的男子说没有偷,只是拿错了钥匙,那个男子就报警了。3、刘某某供述供认,2017年1月10日凌晨3时半左右,在碧海湾洗浴中心洗澡,在更衣室遇到两个人,在两天中与其中一个人衣柜手牌混在一起,后来在其打开衣柜时发现那个人衣裤内有钱,就拿走了2100元,在洗浴中心的三楼玩游戏把钱输光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董某某辨认,指认刘某某就是拿8515号手牌打开8515号衣柜的人。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92年10月17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交纳)二、返还被害人高某财产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