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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桂霞与李宪文、李力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霞,李宪文,李力琴,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178号原告刘桂霞,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李宪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李力琴,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丽娟,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告刘桂霞与被告李宪文、李力琴、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霞,被告李宪文、李丽娟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力琴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一五年三月十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0.00元,约定二○一六年三月十日还款,利息2分,并出具了借据一枚。到期后未还,经协商约定二○一七年四月七日还款,但又未能偿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90000.00元,13个月利息100400.00元,合计4914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李宪文对原告请求及借据予以认可;被告李丽娟对请求及借据也予以认可;被告李力琴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李宪文、李力琴、李丽娟系共同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理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宪文、李力琴、李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桂霞借款本金390000.00元,利息101400.00元(390000.00元*0.02元*13个月),合计49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2.00元,减半收取4336.00元,保全费297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8672.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