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季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季健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150号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大官苑社区综合服务楼二楼东四室。法定代表人李太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学,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健龙,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全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