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左冬冬与李红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冬冬,李红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3821号原告:左冬冬,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系个体户,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漫河乡东韩村**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娥,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左冬冬诉被告李红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现被告不履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生辉第一城4号1单元2层7号房产(大房权证金私字第20090125**号)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2月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同日,双方在阜城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后生一男孩,生于2003年4月8日,孩子归男方所有抚养,抚养费自理。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生辉第一城4号1单元2层7号房产归男方”。协议中所约定的房屋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5日,登记所有权人左冬冬,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20090125**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同意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是双方对其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生辉第一城4号1单元2层7号房产(大房权证金私字第20090125**号)归原告左冬冬所有。案件受理费492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红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黄爱华人民陪审员 田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