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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志先申请执行何金花、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先,何金花,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先,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金花,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部县楠木镇。被执行人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周连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志先与被执行人何金花、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金花、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暂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何志先申请执行何金花、四川新西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0万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何志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胥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