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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蒿玉超与被执行人马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蒿玉超,马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2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蒿玉超,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238号附4号。 被执行人:马腾,男,1971年6月10日生,回族,住方城县券桥乡马庄村12号。 申请人蒿玉超与被执行人马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方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蒿玉超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腾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2执2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代理审判员  冀 岑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