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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百资制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百资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44号申请人: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段朋革。被申请人:长春市百资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丁勇。申请人长春市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百资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百资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