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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正、丛于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丛于朝阳,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497号被执行人:张正,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丛于朝阳,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张帅,住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帅、丛于朝阳、张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张帅、丛于朝阳、张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