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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锦宏与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宏,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807号原告:曾锦宏,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主要负责人:张明号。原告曾锦宏与被告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曾锦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锦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锦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曾锦宏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