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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马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平,马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平,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福成,男,回族,生于1979年3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马国平与被执行人马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国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63元,以上标的本院已执行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的2063元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宁04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