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656号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烟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伟打印责任人:唐伟 核对责任人:罗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