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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联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科水务有限公司杨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联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科水务有限公司,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勇。被执行人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小波。被执行人重庆亿科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被执行人杨剑,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0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7900元,共计517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科水务有限公司、杨剑的银行存款51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