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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庆堂与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堂,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99号原告:曹庆堂,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春光,男,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曹庆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庆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庆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曹庆堂负担。审判员 郭 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