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庆堂与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堂,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99号原告:曹庆堂,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春光,男,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曹庆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庆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庆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曹庆堂负担。审判员 郭 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