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雪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雪芬,王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894号原告:万雪芬,女,1957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静。被告:王春平。原告万雪芬与被告王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