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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牟春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春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790号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牟春志,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春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