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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锐与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466号原告:刘锐,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子。原告刘锐与被告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动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锐、被告源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832元;2.被告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期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75%向原告支付利息2763元,本息合计31595.7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伟子因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源动力公司急用钱,向刘锐借款,遂用刘锐的信用卡以现金分期的方式取出现金50000元,分期手续费375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还本金4166.7元、手续费375元,共计4542元,12个月还清。还款26168元本金后余款未付。因源动力公司拖延还款对刘锐个人信用造成逾期影响,产生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8649.6元。源动力公司辩称,公司借款属实,但刘锐所诉金额不正确,最初借款为50000元,已还款26168元,公司一直积极与刘锐协商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源动力公司向刘锐出具借款条,载明王伟子使用刘锐信用卡50000元,每月还款4542元,分12个月还完,还款日为27日,如晚还,王伟子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王伟子共向刘锐转款26168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锐与源动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款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借款条上显示王伟子借款,但王伟子系源动力公司负责人,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源动力公司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系债的加入,应予准许。根据借款条上约定的“每月还款4542元、分12个月还完”可认定本案借款总金额应为54504元。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原告只要求年利率5.75%,予以准许;要求的差旅费无证据证明、律师费非直接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锐借款本金28336元。自2016年3月1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刘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洛阳源动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