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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红明与许洪全、许红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红明,许洪全,许红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红明,又名许洪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颖,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洪全,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红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再审申请人许红明因与被申请人许洪全、许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7民终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红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红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红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