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282刑初10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于2016年7月26日8时30分许,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市岚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处时驶入路左侧,与驾驶鲁U×××××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1(男,殁年49岁)相撞,致王某1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人段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段某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审判决另认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6年11月25日撤诉。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被告人段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类型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该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段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依据不足;肇事车辆之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62万元足以偿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其系自首、初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一审认定上诉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段某所提原审认定段某负全部责任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段某超速行驶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段某所提肇事车辆之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62万元足以偿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其系自首、初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肇事车辆虽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其认罪悔罪及赔偿态度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根据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危害结果并综合考虑其自首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亦不予采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王 科代理审判员 朱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希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