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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振国申请执行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国,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76号之一申请人:陈振国,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凌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陈振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振国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凌平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凌家坝还房小区有还房四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凌平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凌家坝还房小区16幢X单元X楼西111.27平方米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