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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维丰、庞建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丰,庞建云,姜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维丰,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庞建云,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姜立海,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环境保护局东昌府区。李维丰申请执行姜立海、庞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建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立海的银行存款55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