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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梅与朱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朱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18号原告:王梅,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朱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立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