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梅与朱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朱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18号原告:王梅,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朱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立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