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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黄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西执字第780号南昌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本院受理周远理申请执行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黄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78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根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国生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西执字第780号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远理申请执行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黄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78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7条、第11条的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根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国生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五月三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公示通知书(2015)西执字第780号南昌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本院受理周远理申请执行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黄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78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7条、第11条的规定,请予以协助公示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根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查封被执行人黄国生在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的股份,查封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