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国土资源局、房彦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房彦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敬先。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组织机构代码00103501-0被执行人房彦泊,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房彦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彦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彦泊银行的存款82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