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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11号原告: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2号。法定代表人:章春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敏,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多朵,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虹公司)与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虹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虹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原告浙江上虹货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