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志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9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61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2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陈志雄,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陈志雄(驾驶证件处于扣留状态)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子芳路市政府广场西侧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志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7.7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志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雄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志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