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与万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万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666号原告: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8号。被告:万阳,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原告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淮安高科楼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姜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