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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德伟与扎兰屯市华尔美装饰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伟,扎兰屯市华尔美装饰设计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1号原告:单德伟,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兰屯市华尔美装饰设计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经营者:杨志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赫,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德伟与被告扎兰屯市华尔美装饰设计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单德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德伟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单德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满 凤审 判 员  于国民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