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仇炼军与朱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炼军,朱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355号原告:仇炼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海华,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炼军诉被告朱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炼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海华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仇炼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炼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仇炼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喻 露 来源:百度“”